胡叶荣律师亲办案例
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,出租人解除合同要及时
来源:胡叶荣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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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遇到一个案例:2009年1月,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张三将自有房屋的第一层商铺租赁给李四作经营商店之用,每月租金为3000元,租赁期限为3年,合同还约定未经张三许可,李四不得转租,否则张三可以解除合同。2009年8月,李四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王五经营,仍按原来标准交租金给张三。张三当时知道转租的事实,但保持沉默,还经常在王五的商铺购买日用品。半年后,张三想收回商铺自己经营,于是以李四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,提出解除租赁合同。问: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?

表面上看可以,但实际上并不可行。

关于房屋转租问题,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法律如此规定,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,利用房屋转租渔利,搅乱市场价格,防止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出租人的合法利益。

行使以上合同解除权,是否完全没有限制?并不是!为了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,维护交易的稳定性,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 200991施行)。该《解释》第十六条规,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,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,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回到以上案例,张三当时知道转租的事实,但没有提出异议,还经常在王五的商铺购买日用品。按照《解释》的规定,张三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,所以张三不能以李四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。看来,行使权利还是要及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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